2021-08-23 16:32:53 来源:工人日报
消费者对商家的服务、产品等在网上给出评价,是现下常见的做法。但是,当双方产生纠纷而给出差评时,情景就变得有点“微妙”,卖家可能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买家则认为这是自己的正当权利,有人甚至为此还闹上了法庭。
那么,怎样的“差评”是消费者的正当批评?怎样的“差评”可能侵犯商家名誉权?昨天,鄞州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件,为大家提供了很好的分析视角。
给出差评后
一女子被商家起诉
去年的一天,小美在朋友推荐下,来到一家宠物店想购买小猫。看过后,她当即付了500元给店铺负责人。第二天,该负责人在微信上问小美:“今天来不来店里?”小美回复:“等会看看吧。”随后就没了消息。
一个多月后,小美突然在微信上联系该负责人,称自己怀孕了,并且对猫过敏,要求商家退钱,并主动提出可以只退400元,自己以后有机会也会介绍其他朋友来这家店。然而,商家回复,这500元属于定金,按照规定是不能退的,建议小美将这笔定金转给其他人,或者以后再来购买。
这500元是否属于定金,双方发生了争执,多次沟通均无果。
今年的一天,宠物店负责人突然在网络平台上看到了一条店铺的差评,称店主是“大忽悠”,不买还不退钱。该负责人想想只和小美因此事产生过冲突,于是便联系小美确认,证实是小美所写。
宠物店负责人一怒之下,以小美恶意差评,侵犯宠物店名誉权且严重影响店铺正常经营为由将其诉至鄞州法院,要求小美立即删除恶意评论,在网络平台上向店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实际经营损失1万元。
基于两点
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
鄞州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因对500元款项的性质、法律后果存在不同认识,小美才在网络平台上对店铺给出差评。因此本案主要有两点需要审查,一是被告是否存在借机诽谤、诋毁的情形?二是是否已实际损害原告商家名誉?
小美在庭审中辩称,差评的确是其所写,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因为店主给不出不退500元的正当理由,所以类似于“大忽悠”这种评价并非没有事实依据。此外,其给出差评本就是消费者的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一点,虽然被告评价中的“大忽悠”等评语是否属实取决于500元款项是否为定金,但被告的评价基于真实交易、基于其对原告不退500元而产生的主观感受,且没有反复给出差评,故法院认为被告的差评尚不构成借机诽谤、诋毁;对于第二点,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的一条差评已实际损害商家名誉。原告作为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批评本也应予以适度容忍。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服务质量进行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诽谤、诋毁并实际损害商家名誉的,方可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于是,判决驳回了宠物店的诉讼请求。
如何界定差评
法官给出四个角度
“因‘差评’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背后其实是消费者的批评权与经营者的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消费者有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与批评的正当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超过边界就会侵犯另一种权利。”法官指出,若允许消费者滥用批评权,则经营者的名誉权保护就无从谈起;若动辄认定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则消费者的批评权形同虚设。
法官认为,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衡量:
一是“差评”应该是基于真实的交易而作出。若消费者根本没有与经营者发生过交易,其评价的前提条件就不存在。此处的“交易”应作宽泛理解,既包括购买商品也包括接受服务,既包括合同实际履行也包括缔约前的咨询磋商,既包括合同完全履行也包括合同部分履行。若没有发生过真实交易而随意给差评,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二是“差评”的次数应与交易的次数适度对应。若因一次交易过程中的不满而反复对经营商家作出“差评”,则“差评”发布者可能有借机诽谤、诋毁的主观意图,将构成名誉侵权。
三是审查普通消费者作出的“差评”,应看其陈述的情况是否基本真实,但不应以是否完全客观真实作为判断标准。若“差评”陈述的情况基本真实,即使带有部分主观评语,在用语不出格的情况下也不应认定为借机诽谤、诋毁。
四是判断“差评”是否已实际损害经营者名誉,应从发布主体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方面综合考虑。若是网络大V、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借用其影响力而发布差评,则对其差评的审查标准也必然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