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2 15:01:59 来源:工人日报
今天,小编跟大家唠唠“最低工资”那些事儿。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
加班工资;
·
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
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事实上,最低工资标准对于企业和劳动者都有以下实质的影响。
01社保缴费基数
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社保费的最低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02到手工资及加班费
对于部分基层劳动者来说,其工资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一定程度上会促进企业上调基层员工的薪资。而随着最低工资的提高,加班工资的最低计算基数也会相应提高。
03试用期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4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0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06医疗期工资待遇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07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最后,想再次提醒大家,基本工资不等于最低工资。基本工资只是工资构成中的一项,工资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岗位工资、加班工资、绩效、津贴、奖金等,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有员工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全部加起来低于最低工资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然,如果公司计算加班工资、医疗期工资时以低于最低工资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话,毫无疑问也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