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培训教师持证上岗 有犯罪记录的不得录用

2021-12-21 11:23:10    来源:中国网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的通知,《行为规范》明确,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7-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课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学校体育社团等。面向4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体育培训行为参照执行本《行为规范》要求。

《行为规范》规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行为规范》对于课外体育培训的场地设施也提出了明确要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学校开展课外体育培训,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方米。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行为规范》明确,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行为规范》规定,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应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行为规范》提出,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