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丨最高检发布人格权刑事保护指导性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等入选

2022-02-21 16:35:03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2月21日讯(记者 彭瑶) 最高人民检察院21日举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检例第136号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中,仇某(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言论,歪曲卫国戍边英雄烈士事迹,诋毁、贬损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第一起案件。该案的办理,在“英雄烈士”的内涵界定,“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把握,刑事案件中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新法和旧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等方面对类似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检例第137号郎某、何某诽谤案中,郎某偷拍被害人谷某取快递时的视频,与何某分别假扮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发布到网络上。该视频和微信聊天记录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大量低俗、侮辱性评论,严重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检察机关准确把握网络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自诉转公诉的认定条件,坚持能动履职,推动案件从自诉转为适用公诉程序,予以立案侦查追诉犯罪,有效保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网络空间秩序。该案的办理,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如何把握,对自诉案件已经立案又符合公诉条件时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检例第138号岳某侮辱案中,岳某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拍摄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照片。二人断绝关系后,岳某为报复被害人,将被害人的裸体视频和写有侮辱性文字的照片发布到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快手APP,并发给被害人的家属。上述侮辱信息在当地迅速扩散、发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害人备受舆论压力,最终不堪受辱服毒身亡。该案的办理,对于明确此类行为的定性,侮辱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公诉标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检例第139号钱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中,钱某在酒店偷偷安装摄像头,偷拍入住旅客的性行为,筛选、剪辑后在网络上贩卖,或者直接贩卖摄像头网络链接,供他人观看。对这起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准确界定“淫秽物品”“贩卖、传播行为”,依法严惩网络背景下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并通过选编该案,对实践中的偷拍行为,应如何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等依法适用不同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提出指导意见。

检例第140号柯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柯某运营“房利帮”网站并开发同名手机APP,以对外售卖上海市二手房租售房源信息为主营业务。运营期间,柯某对网站会员上传真实业主房源信息进行现金激励,吸引掌握该类信息的房产中介人员注册会员并向网站提供信息,有偿获取了包含房屋门牌号码及业主姓名、电话等非公开内容的业主房源信息30余万条,出售获利150余万元。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包含房产信息和身份识别信息的业主房源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对限定用途、范围的信息,他人在未经信息所有人另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出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新闻发布会。最高检 供图 钟心宇 摄

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保护人格权就是保护人权。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专门规定“人格权编”,明确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在大多数人的印象中,人格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保护人格权是民事检察的责任,与刑事检察关系不大,其实不然,刑法作为后盾法,对于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应介入、须惩治。”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李雪慧表示,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有责任对严重侵犯公民人格权、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对网络空间的无良行为予以鞭挞,通过能动履职,对公民的人格权加强刑事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诉涉嫌侮辱罪、诽谤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告人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