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富吉瑞: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6-09-22 11:10:58    来源:证券之星


(资料图)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完善和健全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实际经营情况和发展目标、现金流情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有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出现其他需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时,公司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分配股利。采取股票股利分配股利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a)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b)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c)公司未来 12个月内拟进行研发项目投入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使对公司利润贡献较大的子公司的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足以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四、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公司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确保股东回报规划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