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08 13:35:53 来源:法律网
2022年3月的一天上午,李某驾驶汽车正常通过启东某路口,突然一只未牵绳的大型犬从道路旁的草丛中窜出来,径直撞上了汽车的前保险杠。车祸发生后,狗狗没事,李某的车辆却遭到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大型犬的饲养人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故造成李某汽车维修损失1000余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诉至启东法院。
庭审中,王某辩称自己的爱犬在事故中也受伤了,花费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希望对方可以在赔偿金额上作出一些让步。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王某也有一定的赔偿意愿,在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释法明理,王某终于认识到自身责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赔偿李某车损共计1032元并当庭履行。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246条明确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饲养的大型犬未按照行政管理规定系绳确保安全,致其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王某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官也提醒各位宠物主人,出门遛宠物一定要牵绳。(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