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7-27 17:07:52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7月27日讯(记者 张艳玲)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今起,凡是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情复杂或有其他情形,且案件事实涉及复杂专门性问题的,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是指具有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在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业三年以上的人民陪审员,可以是现职人员,也可以是离任、退休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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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参审案件范围、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组成、职责履行等进行明确。
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的重点难点是专门性事实查明。生态环境侵权具有长期性、隐蔽性、滞后性以及损害后果不确定性等特点,损害数额的认定、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事实的查明,需要借助环境科学领域专业知识。在生态环境修复领域,修复目标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修复过程的监督和修复效果的评估,同样涉及大量专业技术性问题。作为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要技术保障,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尚存在鉴定机构和人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鉴定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囿于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审查、采信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困难。
为回应环境资源审判对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问题予以规范,制定出台本《规定》,完善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也是人民陪审员,不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这个制度的目的是解决环境资源审判中专门性事实查明的特殊困难,因而必须符合具备环境资源领域专门知识的基本要求。另外,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资格设置过高标准,只要达到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即可。“这既体现了具有专门知识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同时也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妥当确定专业性的标准,确保实践中能够选任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法明确,“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规定》就基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作出了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三人合议庭。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以及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的,组成不少于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
实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在集中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专门法院可以在其所在地级市辖区或案件管辖区域内基层人民法院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规定》明确,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涉及专门性事实的调查,就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司法鉴定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和勘验,参加修复方案及调解、和解协议审查等工作的,审判长应当进行重点指引和提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监督生态环境修复、验收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彰显了环境司法公众参与的理念。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契合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建设的要求,对于丰富环境资源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编审: 蔡晓娟